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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案例之行政案件汇总(上)

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案例之行政案件汇总(上)

发布日期:2024-03-11   作者: 米乐体育官方app下载苹果

  数据说明: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一批入库案例共计405个,包含32个指导性案例和373个参考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中含3个知识产权案件(均为著作权相关),参考案例中含153个知识产权案件(97个专利相关,52个商标相关,4个植物新品种相关)。本次汇总针对行政案件,以下共计29个指导性案例,220个参考案例。

  1.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3.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4.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9.指导性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1.指导性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性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15.指导性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6.指导性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7.指导性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行政处罚案

  18.指导性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案

  19.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0.指导性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21.指导性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22.指导性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4.指导性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25.指导性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26.指导性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28.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9.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2.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16.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8.某保健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2.某公司诉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7.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

  30.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31.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40.唐某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

  42.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43.金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处分并行政赔偿案

  47.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0.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1.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2.某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53.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54.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7.济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59.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64.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70.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76.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诉河北省安新县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7.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诉吉木萨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8.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景东县文井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9.L出租汽车公司诉D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D区人社局复议维持决定案

  92.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93.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98.承德市某公司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房屋案

  1.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别的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2.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3.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4.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9.指导性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1.指导性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指导性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15.指导性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16.指导性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17.指导性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指导性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案

  在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9.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20.指导性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21.指导性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22.指导性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指导性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指导性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指导性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1.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2.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确定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既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名义和身份,也要依据其权力的来源,并结合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综合判定。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否定街道办事处的被告主体资格,而主张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虽然现行立法未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标准与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应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落后小煤矿因公共利益而被关闭退出,其有权利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但该补偿应仅限于因关闭退出造成的直接损失。

  1.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许可审批中,业主对增设电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实质调查,有必要的还应进行勘验、鉴定,以确定增设电梯是否存在侵害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在未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程序性复函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事实上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任意扩大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以排除列举的形式对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实质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即申请人只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应当予以注册变更。

  1.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指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基础的一并审查。如果起诉人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对某规范性文件单独进行审查,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诉讼的,未立案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后,不宜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后可以直接作出否定性评价,只是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仍然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如被诉行政行为除该规范性文件外并无其他合法性依据,法院应当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否定性评价,但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划分职权边界。试点行政机关应根据职权分工,正确厘清职权范围,做好权力交接与沟通;面对延续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应全面、积极履行回复与告知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答复。

  2.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多次在网上提出续行许可申请并积极主张权利,许可机关网上退回但未告知理由,也未依法回复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推定许可机关自首次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关的拖延受理、职权交接不畅等因素,是导致在申请人原行政许可已到期后迟迟未作出是否准予决定的重要原因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已到期仍未作出的原行政许可推定为默示准许。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1.当事人在收购方未能满足其收购要求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不出售其房屋;收购方有义务尊重其不签订收购协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签订收购协议并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对当事人房屋的居住或者经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行政侵权。

  2.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既严重影响当事人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也造成房屋周围居住环境或商业功能丧失的,市、县政府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产生了对当事人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附随义务或者赔偿房屋价值的附随义务。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前提下,对旧城改造中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的拆除,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

  市场管理机关在作出登记行为时不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更要对材料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尽到依法全面审查义务,确保登记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的前述任职限制并非当然解除,市场管理机关以公司注销为由对未满三年限期的法人移除黑名单、解除其任职限制,并对其再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的,属于未尽到依法全面审查义务,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行政诉讼设置的起诉期限制度,在于督促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权利义务的稳定性。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但可以扣除、延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果原告的权利一直处于行政、民事救济途径中,其案件属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但原审法院先行处理行政争议导致判决被撤销、再审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原告自身耽误的原因,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1.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其中“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姓名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

  2.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人入学后,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校园交往的关联度和影响较高,少年儿童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登记纠纷,一是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作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其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情感所需;二是应当注意到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其与未成年人本人的关联度高于其监护人,对于已经具备一定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的少年儿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不宜仅以父母意志忽视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和情感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机关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在取得项目建设批复、环境影响批复、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后,长期不进行项目建设的,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合理确定履职内和履行期限后,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建成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履行法定职责。

  环境影响评价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

  18.某保健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行政相对人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经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违法行为人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和禁用渔具在海上非法捕捞,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渔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某公司诉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节。在具体案件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行为方式、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做出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评价行政许可相关案件中,应依法认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关系”,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环评行政许可,未听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相邻群众陈述申辩意见的,属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作出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该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被依法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若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能够认定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为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在前,所在区域被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在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

  人民法院在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对环评内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7.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影响,相关企业、居民可以对环境主管部门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从环境影响报告的主体、程序、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审查被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合法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依法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环评批复。

  建设单位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和拆除,鉴于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责令关闭的同时,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30.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协议履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造成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1.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真实长久传递。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许可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实施注销但未予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尚需行政机关首次判断的,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当事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种植水稻基本绝收等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补偿原则,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为已取得矿业权许可企业申报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探矿权人主张挖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依法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探矿权人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对项目后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相邻权人认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提出投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履行相关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

  相对人依法成立且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基于环保整改需要责令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并拆除不动产的,应及时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排污单位因故障不能时,应当及时检修自动监控设备,确保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排污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及时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水质情况,造成超标准污染物排放的,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了获得工伤赔偿的路径,但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聘用的工人在从事工作中伤亡,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精神。

  针对职工受伤在先、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在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续问题,人社部门应该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若人社部门认定受伤职工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精神,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又已经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对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可依法将清算组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对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处理。

  1.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级稽查局是否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职权,但稽查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特别是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时,如果稽查局不能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必然会影响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对税收征管形成障碍。因此,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

  2.拍卖行为的效力与应纳税款核定权,分别受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拍卖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税务机关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另行核定应纳税额也并非否定拍卖行为的有效性。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税务机关对作为计税依据的交易价格采取严格的判断标准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目的。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一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则既可能造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名排除税务机关的核定权,还可能因市场竞价不充分导致拍卖价格明显偏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

  3.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

  40.唐某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

  2.“从新兼有利原则”是行政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之一,即新旧实体法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一致时,原则上按新法执行,但旧法对相对人更为有利的除外。行政机关按照“从新兼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执法、不损害当事人重大权益、不存在明显不公正等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将撤销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恢复至初始登记状态,并未改变登记内容,此种恢复登记不同于变更或者更正登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恢复登记行为作出应予收费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登记机关无权参照相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人民法院对此种收费行为不予支持。

  42.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政府信息公开与利益衡量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后直接作出答复告知。

  43.金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处分并行政赔偿案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涉及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核定、支付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中,有关社保机构法定调查核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关键内容。社保机构受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此职责不得推诿和懈怠。行政机关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当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尽最大可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定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仅根据原始档案的记载,也不是初步调查即可,而应以是否审慎充分调查为标准。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47.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在网络平台内以特定的平台管理账户独立管理、操作、运营与餐饮商户的经营活动,应视为涉案网络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之一,其在网络平台内的行为应受《电子商务法》约束。餐饮商户经营的餐饮商品种类不同、价格不同,经营价格应由餐饮商户在法律约束内自主定价,网络平台经营者将不同餐饮商户、不同种类的餐饮商品统一制定价格,显然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价格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干涉了餐饮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交易权。在未通知或未征得参加活动的餐饮经营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中止活动,可以视为利用技术手段对参加活动的经营商户进行了不合理限制。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50.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此情形下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根据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和伤害发生的过程,综合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不应因此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故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其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的,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

  51.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广告主利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虽未实际支出广告费,但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该行为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此类违法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应充分结合该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应延伸至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较传统行业而言,送餐员的工作时间更加弹性、灵活,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而言,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此外,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3.关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实践中基于送餐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宜结合实际对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作合理把握,将确有证据证明关联高的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53.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在手机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的游戏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属于文化产品范畴,作为特殊电子商务,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对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54.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在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考量:第一,是否有合法存在的单位且以单位名义实施。对于虽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若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参照刑法上的规定以个人论。第二,主观上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违法。第三,客观上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四,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才以单位违法论。

  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57.济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对于无权处分的民事合同,民事法律规范中不否认其效力。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法律和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能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认定其有效,因为民事合同中无权处分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行政协议是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反,应根据行政协议“行政性”的属性来判断。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如需履行在协议签订前对权利主体和合同标的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等职责,以确保所签协议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未严格依法行政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导致无权处分协议出现的,此时若认定协议有效,则实际权利人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纠正错误,对其而言显失公平,故此时应对协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到底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并不局限于当事人诉求,虑及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以确认无效为宜。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而签订的具有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协议,虽有部分条款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性质,但总体上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基础的综合性招商引资协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机关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系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行使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行政机关违约责任以至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

  59.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矛盾激烈,化解难度大,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此类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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